失信被执行人 |
侯晓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1********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13民初9464号 |
案号 |
(2022)辽0113执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侯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军人工费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晓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诉讼费25元,应予退还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