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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5********0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23民初3794号
案号
(2022)辽0123执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凯、毛淑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0052.89元;二、被告未文军、李宝宏对上述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2元,由被告刘凯、毛淑清、未文军、李宝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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