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8********3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州民初字第00290号 |
案号 |
(2017)川0184执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成平与被告成都圣玺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二、解除原告李成平与被告成都圣玺家具有限公司、乐山市汇锦房地产开发公司、袁红、田园于2015年1月5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三、被告成都圣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李成平购房款11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8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计算,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购房款11100000元之日止)。四、被告乐山市汇锦房地产开发公司、袁红、田园对本判决第三项被告成都圣玺家具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9200元,由被告成都圣玺家具有限公司、乐山市汇锦房地产开发公司、袁红、田园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1-05 |
发布时间 |
2017-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