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吉日嘎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7********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0526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内0526执3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吉日嘎拉、包金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淑兰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87269.6元(92269.6元-5000元),合计212269.6元,并自2021年3月3日起,以本金1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张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白吉日嘎拉、包金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