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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6********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7民初9545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50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7月15日止的透支本金4648.34元、利息(含复利)664.79元、费用730.64元,并继续支付从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进行计算);二、被告高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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