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3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4民初6796号 |
案号 |
(2022)苏1324执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前沿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第3页/共6页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起)。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陈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