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良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6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5440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良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万成货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良信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