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2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4414号 |
案号 |
(2022)苏1282执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尾号7378的龙卡信用卡欠款95958.93元(含分期借款本金40600元、计算至2021年6月12日的利息47952.50元、手续费5400元、违约金2006.43元)及自2021年6月1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元。-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计111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