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5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6102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40.29元、复利66.35元、罚息3375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9月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1.5倍,自2021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33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1.5倍,自2021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元,由被告王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