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24********0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91民初10693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8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闫金梅借款1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10.9%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7元,保全费1094元,合计2391元,由被告李伟负担。此款原告闫金梅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金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第4页共4页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