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名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7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603民初2733号 |
案号 |
(2020)川0603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90000元、清偿代偿款359448.47元,并向原告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49448.47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担保服务费及代偿款,则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担保服务费及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446元;三、被告四川力合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名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小芬、贺波、李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谢春燕债务中的担保服务费90000元、代偿款219871.40元、违约金以及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谢春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39元,由被告谢春燕负担,被告四川力合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名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小芬、贺波、李昕对其中的5251元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小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6007597098751 |
登记机关 |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161号天山南苑商住楼1幢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