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榆林广荣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8********8D8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423民初2865号 |
案号 |
(2020)甘0423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陕西榆林广荣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啟宏误工费26208元、护理费13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2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1936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436.7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01101.72元;二、驳回原告张啟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元,由被告陕西榆林广荣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广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802MA70398D8G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银沙华庭小区5号楼2单元14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