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盛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382********0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4424号 |
案号 |
(2022)津0110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华明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盛勇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7333.65元,支付截至2021年5月28日的利息333.37元。被告盛勇支付原告自2021年5月29日起,以本金17333.65元为基数,按照lpr为计息标准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被告未如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lpr为计息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被告盛勇负担,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