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2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28民初2308号 |
案号 |
(2018)冀0828执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林尚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原告钱大伟的人工费、材料费合计1,615,000.00元。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北京林尚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570,000.0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钱大伟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3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合计人民币24335.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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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小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8598292721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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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