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836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2民初20693号 |
案号 |
(2021)沪0112执15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27,828元;二、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26日的利息为2171.52元,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9月30日24,906.29元;三、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271,413.8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付;四、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1,017,310.65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付;五、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质保金利息4,966.44元(本金339,103.55元/2);六、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339,103.55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付的利息;七、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15.14元,鉴定费135,600元,合计174,315.14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315.14元,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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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衍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64842836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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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166弄城开中心1号楼32楼3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