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巨源恒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6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724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724执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巨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履行(2018)鲁1724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即由被执行人山东邦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48%计算,结算时应扣除已付利息909152.92元);申请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山东邦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山东巨源恒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李正飞、王照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5900元,由被执行人山东邦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巨源恒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李正飞、王照殿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巨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宗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469060365XT |
登记机关 |
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巨野县麒麟镇玻璃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