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3民终13276号 |
案号 |
(2020)京0113执2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绿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截至2016年10月16日租赁费用发票(按照合同约定需为符合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要求的发票,合计金额24476535万元)以及制冷费发票(对应的金额为2016年度的368841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绿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2016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的租金发票(按照合同约定需为符合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要求的发票,金额为17124736.20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发票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绿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的租金千七百一十二万四千七百三十六元二角;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绿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排污清掏费人民币八十六万七千三百元,排污管道施工费五十一万零九百七十元,漏水维修费一万八千零八十五元一角,空调维修费五万零五百元;八、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绿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五百万元;九、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绿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二百万元;十、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绿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支付电费一百六十一万元,水费二万八千八百九十元,电量增容费二百九十八万六千七百八十七元六角九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少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2261280XB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039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