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娄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1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02民初2901号 |
案号 |
(2021)湘0302执恢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娄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淼借款本金人民币234317元,并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违约金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被告娄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