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应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81********2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681民再3号 |
案号 |
(2021)湘0681执2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吴应超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德军借款本金239,567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3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由吴应超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德军利息6,867元;三、驳回吴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94元,由吴应超负担。二、吴应超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德军借款本金199,7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3,525元(后段资金占用利息以199,705元为本金,年利率6%为基准计算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99,705元为本金,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吴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4元,由吴应超负担4,498元,吴德军负担1,5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