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06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4320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11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治景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按月利率5.98125‰支付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之间的利息,并按月利率8.971875‰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宏杰对被告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代偿范围内向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58元,已减半收取15379元,由原告吴治景负担3173元,被告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宏杰负担1220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宏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521710642139N |
登记机关 |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鸣沙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