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荣成市盛运制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0********248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83民初3202号 |
案号 |
(2022)黑0183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成市盛运制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志市三星铅笔厂货款460051元;二、被告荣成市立尚玮美笔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志市三星铅笔厂货款133737元;三、被告张杰对荣成市立尚玮美笔业有限公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9738.00元由被告荣成市盛运制笔有限公司、荣成市立尚玮美笔业有限公司、张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082552240248M |
登记机关 |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夏庄镇小夏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