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7********52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10264号 |
案号 |
(2022)皖1202执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大志、洪玲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亚峰、张琳欠款本金15万元;被告马大志、洪玲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亚峰、张琳欠款本金25万元;二、被告马大志、洪玲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李亚峰、张琳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马大志、洪玲并支付利息(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李亚峰、张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