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3********0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04民初2436号 |
案号 |
(2022)皖0504执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辉共欠付张志辉借款本金60000元。二、还款方式:安辉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2021年1月至11月,每月28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500元;2021年12月28日前支付借款本金350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每月28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500元,2022年12月28日前支付剩余借款本金8500元。三、若安辉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还款,张志辉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安辉支付资金占用期限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安辉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