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翁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4********11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07民初2913号 |
案号 |
(2022)冀0607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翁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继超借款本金共计78000元及逾期利息按2020年10月2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继超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翁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