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81民初2074号 |
案号 |
(2022)闽0981执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郑建华、郑英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8,232.15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21日为40,873.12元,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二、郑建华、郑英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三、林顺明、福安市坂中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7元,减半收取为3,958.5元,由郑建华、郑英仔、林顺明、福安市坂中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