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2********1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02民初3664号 |
案号 |
(2022)苏0302执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姚旭一次性返还原告吴祥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上均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期间返还部分本金的,计算利息时基数相应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309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115元,由被告姚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