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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2********1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02民初3664号
案号
(2022)苏0302执3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姚旭一次性返还原告吴祥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上均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期间返还部分本金的,计算利息时基数相应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309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115元,由被告姚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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