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书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6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3329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书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唐军侠、吴其顺、朱树兰、吴洋洋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截至2019年6月1日利息25000元;2、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唐军侠、吴其顺、朱树兰、吴洋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9元,由被告王书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