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盛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85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806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苏凯农贷高借字(2014)3205040022014000950《最高额借款合同》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被告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损失241920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25日,自2015年5月26日起,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5438元。四、如被告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位于陆步桥街1号2018室在最高债权数额35万元范围内、陆步桥街1号2022室在最高债权数额40万元范围内、陆步桥街1号2038室在最高债权数额40万元范围内、陆步桥街1号2039室在最高债权数额40万元范围内、陆步桥街1号2050室在最高债权数额40万元范围内、陆步桥街1号2051室在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范围内、陆步桥街1号2052室在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范围内、陆步桥街1号2053室在最高债权数额65万元范围内、陆步桥街1号2063室在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范围内,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盛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姚长琪、陈润余、姚昌贤对被告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938元,由被告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盛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姚长琪、陈润余、姚昌贤负担 (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17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长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7185782663 |
登记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跨塘分区镇南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