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付海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0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刑初21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5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葛桂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付海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成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3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8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承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丁玉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1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葛桂龙、王鹏、王成瑞、李承芳、丁玉明及其他涉案关系人退出的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上缴国库。三、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银行卡等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其他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