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521********2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902民初2327号 |
案号 |
(2022)鲁0902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2020)鲁09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立即偿还申请人高传振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5870元由被申请人赵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