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乐星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2MR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25民初1799号 |
案号 |
(2020)皖0825执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乐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出并腾空所租赁的位于太湖县晋熙镇观音路与经一路交叉处太湖民营经济创业园内第d7幢厂房,将厂房返还原告安徽太湖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二、被告安徽乐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太湖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厂房租金70536元及占用费,占用费自2018年1月1月起至厂房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月租金23512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3元,由被告安徽乐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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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国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5MA2MRM0B8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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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