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永俊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001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02民初2594号 | 
| 案号 | (2022)川0502执19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永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永国劳务工资5000元;二、被告张德华对被告周永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马永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周永俊、张德华负担58元,原告马永国负担1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