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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4********0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3民初2152号
案号
(2022)皖0303执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8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起以280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10元,减半收取2785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55元,由被告李金龙负担20000元,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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