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13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713号 |
案号 |
(2022)皖0303执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2169956.52元(计算至2019年3月28日),支付违约金28000元,赔偿律师费损失84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但应相应扣减本院(2019)皖030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十九判项返还金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兆水在最高额29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相应扣减本院(2019)皖030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十九判项返还金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市裕翔矿业有限公司、朱宪军、李桂玲在最高额29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9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360元,公告费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7750元,由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兆水、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裕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佑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宪军、李桂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5634111377 |
登记机关 |
蚌埠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蚌埠市天河科技园殳李村(安徽朗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