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新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宿豫民初字第0450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恢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新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履行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