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谚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民初5053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5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谚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芹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胡继辉对被告胡谚徽的上述债务中借款本金2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胡继辉清偿后,可向被告胡谚徽追偿;三、驳回原告王秀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2518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438元,由被告胡继辉、胡谚徽共同负担3670元、由被告胡谚5/6徽单独负担768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