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4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26民初5672号 |
案号 |
(2021)苏0826执4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方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候吉林人民币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3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候吉林缴款账号:6232636100141045701,被告方晓东缴款账号:623263610014104569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