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6********1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607民初2012号 |
案号 |
(2021)粤0607执3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彦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78661.04元及利息(①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止的利息为33262.99元、罚息为164.05元、复利为597.28元;②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1078661.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的基础上再上浮50%向原告计付罚息;③从2021年4月20日起,以所欠利息33262.9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复利至所欠利息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周彦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支付律师费6800元;三、被告方超对被告周彦龙的上述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对被告周彦龙、方超名下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6号恒达花园32座1004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佛三不动产权第0048909号]在上述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9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彦龙、方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