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08民初1208号 |
案号 |
(2022)皖0208执恢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梅务宝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核算出的结果再扣减已支付的利息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8元,由金红负担(梅务宝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