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02民初446号 |
案号 |
(2020)豫0702执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5512.04元,利息、罚息1757429.29元(2019年5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新乡市鸿基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天牛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胡亚中、芦尚志、郭建忠、魏德亮、田卫民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市鸿基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天牛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胡亚中、芦尚志、郭建忠、魏德亮、田卫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63元,由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鸿基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天牛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胡亚中、芦尚志、郭建忠、魏德亮、田卫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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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希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3699950738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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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市南环路中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