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天牛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02民初2242号 |
案号 |
(2020)豫0702执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98000元,利息、罚息1845287.27元(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新乡市先河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天牛工业机械有限公司、王正基、芦尚志、郭建忠、马骏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市先河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天牛工业机械有限公司、王正基、芦尚志、郭建忠、马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99元,由被告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乡市先河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天牛工业机械有限公司、王正基、芦尚志、郭建忠、马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建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7834170125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新乡市柳青路1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