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6966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凌鸿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1250元及利息19456.1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9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新余凌鸿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4元,财产保全费3395元,合计8149元,由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59181526XP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明路128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