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荣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02********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22民初2614号 |
案号 |
(2022)赣0322执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长平里出口花炮二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合纯拖运费1095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荣玲对被告萍乡市长平里出口花炮二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91元,减半收取计1245.5元,由被告萍乡市长平里出口花炮二厂、荣玲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