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智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2********4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12民初2762号  | 
    
案号  | 
      (2022)湘0112执5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智蛟、毛小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素花9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素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08元,由被告李智蛟、毛小宏负担1025元,原告陈素花负担38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