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华信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3民初5220号 |
案号 |
(2017)黑0103执3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星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2万元及利息(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0月4日按月利率1.866%计算,2015年10月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黑龙江华信家具有限公司、黑龙江天予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付秀丽、郗振彪、刘淑兰、蒋希富、李冬兰、张富贵对被告黑龙江星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77元,公告费560元,由九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9-13 |
发布时间 |
2017-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淑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2749534311L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一委一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