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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木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6********1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2民初2731号
案号
(2021)桂1102执3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木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晚妹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晚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木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2-21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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