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34338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捷奥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9元,由被告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交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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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苗小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064039203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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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康泰大道6号1号楼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