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文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8********5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603民初318号 |
案号 |
(2021)闽0603执19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汪文瑞确认尚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理赔款56564.46元及利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同意汪文瑞分期还款,于2021年4月25日前还款26564.46元,余款30000元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前、6月25日前、7月25日前、8月25日前各还款7500元,即视为清偿。上述款项汇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账户:1409020929600076979,开户行:工商银行漳州分行);二、胡传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若汪文瑞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除了按第一项约定的金额履行偿还义务外,汪文瑞还应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对号牌为闽e3t166号小轿车享有抵押权,若汪文瑞、胡传鸿未及时履行上述债务,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有权以闽e3t166号小轿车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本案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计607元,由汪文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