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吉县金坤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9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湖安商初字第00132号 |
案号 |
(2014)湖安执民字第02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吉县金坤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算月利息及罚息,400万元按月利率5.9‰、8.85‰;500万元按月利率5.8‰、8.7‰;350万元按月利率6.9‰、10.35‰;650万元按月利率6.9‰、10.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5万元。二、被告安吉金大利旺包装有限公司、沈掌坤、丁琴琴、丁永旺对被告安吉县金坤家具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吉金大利旺包装有限公司、沈掌坤、丁琴琴、丁永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吉县金坤家具有限公司、安吉金大利旺包装有限公司、沈掌坤、丁琴琴、丁永旺中未承担清偿责任的任何一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212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77120元,由被告安吉县金坤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5-05 |
发布时间 |
2015-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掌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23730907499K |
登记机关 |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递铺镇范潭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