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雪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3********3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6刑初749号 |
案号 |
(2022)苏0206执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沈雪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32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沈雪亚应退赔被害人唐建文人民币72600元、退赔被害人杨忠英人民币102600元、退赔被害人姚继忠人民币66300元、退赔被害人荣庆华人民币8500元、退赔被害人张红针人民币93858.52元、退赔被害人秦英人民币7万元、退赔被害人杨忠林人民币37100元、退赔被害人郝齐稳人民币72900元、退赔被害人丁炳玉人民币13122元、退赔被害人郑瑛人民币31300元、退赔被害人杨海清人民币9307元、退赔被害人周珍贤人民币26310元、退赔被害人周仲贤人民币23273元、退赔被害人周英贤人民币20400元、退赔被害人李艳人民币90万元、退赔被害人缪志健人民币24700元,由本院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